第1條
在接獲請求後,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為第一條提述的目的提供資料。不論假使受調查的行為在被請求方發生,在該方的法律下是否構成罪行,該等資料均須交換。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1條
在接獲請求後,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為第一條提述的目的提供資料。不論假使受調查的行為在被請求方發生,在該方的法律下是否構成罪行,該等資料均須交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