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關於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及其他人的擁有權的資料,包括在符合第二條的規限下,在連鎖擁有權中所有人的擁有權資料;就信託而言,包括財產授予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資料;以及就基金會而言,包括創辦人、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受益人的資料。此外,本協定並不規定締約雙方有義務取得或提供關於公眾可買賣的公司或公眾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的擁有權的資料,除非該等資料可在不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難的情況下取得。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b)
關於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及其他人的擁有權的資料,包括在符合第二條的規限下,在連鎖擁有權中所有人的擁有權資料;就信託而言,包括財產授予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資料;以及就基金會而言,包括創辦人、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受益人的資料。此外,本協定並不規定締約雙方有義務取得或提供關於公眾可買賣的公司或公眾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的擁有權的資料,除非該等資料可在不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難的情況下取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