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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6條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6條

第6條

申請方的主管當局在根據本協定作出資料請求時,須向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提供以下資料,以顯示所請求的資料屬可預見攸關該請求的︰ (a) 被審查或調查的人的身分; (b) 就哪個課稅期請求提供資料; (c) 為哪個稅務目的尋求提供資料,以及有關稅項種類; (d) 所尋求提供的資料的陳述,包括資料的性質、與請求目的之相關性以及申請方欲以何形式從被請求方收取資料; (e) 基於甚麼理由而相信,所請求提供的資料,是由被請求方持有或是由在該方的司法管轄權內的人管有或控制的; (f) 在所知的範圍內,相信管有被請求提供的資料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g) 述明以下事宜的陳述:該請求符合申請方的法律和行政慣例;假若被請求提供的資料是在申請方的司法管轄權內,則該方的主管當局能根據其法律或在行政慣例的正常過程中,取得該等資料,以及該請求符合本協定的規定; (h) 述明以下事宜的陳述︰申請方已用盡在其司法管轄權內所有可用的方法,以取得該等資料(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難的方法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Articles 1 to 13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Norway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ax Matters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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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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