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盡快將被請求提供的資料送交申請方。為確保盡快回應︰ (a) 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在接獲請求後60日內,以書面向申請方的主管當局確認收妥請求,並須通知該申請方的主管當局其請求有何不足之處(如有的話);及 (b) (如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不能在接獲請求後90日內,取得和提供該等資料,包括在提供該等資料方面遇上障礙,或拒絕提供該等資料)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立即通知申請方,解釋不能提供資料的理由、障礙的性質或拒絕的理由。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7條
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盡快將被請求提供的資料送交申請方。為確保盡快回應︰ (a) 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在接獲請求後60日內,以書面向申請方的主管當局確認收妥請求,並須通知該申請方的主管當局其請求有何不足之處(如有的話);及 (b) (如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不能在接獲請求後90日內,取得和提供該等資料,包括在提供該等資料方面遇上障礙,或拒絕提供該等資料)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須立即通知申請方,解釋不能提供資料的理由、障礙的性質或拒絕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