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不會向締約方施加以下義務︰提供會披露任何貿易、業務、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程序的資料。儘管有以上規定,第五條第4款提述種類的資料,不會純粹因為符合該款的準則而被視為上述秘密或貿易程序。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不會向締約方施加以下義務︰提供會披露任何貿易、業務、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程序的資料。儘管有以上規定,第五條第4款提述種類的資料,不會純粹因為符合該款的準則而被視為上述秘密或貿易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