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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根據本協定收取的任何資料須保密處理,其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方的內部法律取得資料的相同,該等資料只可向在該締約方的司法管轄區內與本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的評估或徵收、強制執行或檢控有關,或與關乎該等稅項的上訴的裁決有關的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門)披露。該等人員或當局只可為上述目的使用該等資料。他們可在公開的法庭程序中或司法裁定中披露該等資料。如沒有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的明文書面同意,該等資料不可向任何其他人、實體、當局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披露。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s0
締約方根據本協定收取的任何資料須保密處理,其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方的內部法律取得資料的相同,該等資料只可向在該締約方的司法管轄區內與本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的評估或徵收、強制執行或檢控有關,或與關乎該等稅項的上訴的裁決有關的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門)披露。該等人員或當局只可為上述目的使用該等資料。他們可在公開的法庭程序中或司法裁定中披露該等資料。如沒有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的明文書面同意,該等資料不可向任何其他人、實體、當局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披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