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各締約方均須以書面通知另一締約方,表明它已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協定生效的程序。本協定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1條
各締約方均須以書面通知另一締約方,表明它已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協定生效的程序。本協定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