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生效時,即就第一條涵蓋的所有事宜,對在本協定生效當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期或(當沒有課稅期)在本協定生效當日或之後產生的所有徵收稅項具有效力。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生效時,即就第一條涵蓋的所有事宜,對在本協定生效當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期或(當沒有課稅期)在本協定生效當日或之後產生的所有徵收稅項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