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協定持續有效,直至被任何締約方終止為止。任何締約方均可藉向另一締約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終止本協定。在此情況下,本協定在另一締約方收到終止通知之日後六個月屆滿的翌月首日,停止有效。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1條
本協定持續有效,直至被任何締約方終止為止。任何締約方均可藉向另一締約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終止本協定。在此情況下,本協定在另一締約方收到終止通知之日後六個月屆滿的翌月首日,停止有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