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十九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因過往的受僱工作或過往的自僱工作而支付予締約一方的居民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1條
除第十九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因過往的受僱工作或過往的自僱工作而支付予締約一方的居民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