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第九條第1款、第十一條第7款、或第十二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的情況外,締約一方的企業支付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支出,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利潤的目的,須按猶如該等款項是支付予首述一方的居民一樣的相同條件而可予扣除。同樣地,締約一方的企業拖欠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任何債務,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資本的目的,須按猶如該等債務是拖欠首述一方的居民一樣的相同條件而可予扣除。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3條
除第九條第1款、第十一條第7款、或第十二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的情況外,締約一方的企業支付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支出,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利潤的目的,須按猶如該等款項是支付予首述一方的居民一樣的相同條件而可予扣除。同樣地,締約一方的企業拖欠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任何債務,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資本的目的,須按猶如該等債務是拖欠首述一方的居民一樣的相同條件而可予扣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