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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3條

小販規例 第3條

第3條

署長如在任何時候信納登記冊內的任何記項有錯誤,須採取必需的步驟將該項錯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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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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