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持牌人持有其他類別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署長可在收取訂明的費用後編配一個固定攤位予該人,但須視乎是否有固定攤位可供編配。
小販規例 第2條
凡持牌人持有其他類別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署長可在收取訂明的費用後編配一個固定攤位予該人,但須視乎是否有固定攤位可供編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