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牙醫註冊條例 第21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21條

專業操守證明書的費用

第21條

(1)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有人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請,要求發出《原有規例》第8B(b)(i)條所述的專業操守證明書;及 (b) 該證明書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發出。 (2) 須就發出有關證明書而繳付的費用,是原有訂明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關於費用的事宜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