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針對某人作出的羈留令正在生效,該人須在該命令作出之日起被羈留在勞敎中心,期限由署長在考慮該人的健康情況及行為後予以決定 —— (a) 如羈留令述明該人看來是21歲或以上,則該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但亦不得超過12個月; (b) 如羈留令述明該人看來是不足21歲,則該期限不得少於1個月,但亦不得超過6個月, 其後即須釋放。
勞敎中心條例 第2條
凡針對某人作出的羈留令正在生效,該人須在該命令作出之日起被羈留在勞敎中心,期限由署長在考慮該人的健康情況及行為後予以決定 —— (a) 如羈留令述明該人看來是21歲或以上,則該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但亦不得超過12個月; (b) 如羈留令述明該人看來是不足21歲,則該期限不得少於1個月,但亦不得超過6個月, 其後即須釋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