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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 第4條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附表2(b)或(c)節獲委任的考評局委員,在其任期或連任期(視屬何情況而定)屆滿後,有資格獲得重新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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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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