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包括債券在內的票據的權力
第4條
(1) 凡政府就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協議,為施行該協議的條款,政府可按此需要而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發行條款及條件亦按此需要而定。 (2) 政府根據第(1)款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均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第4條
發行包括債券在內的票據的權力
(1) 凡政府就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協議,為施行該協議的條款,政府可按此需要而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發行條款及條件亦按此需要而定。 (2) 政府根據第(1)款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均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