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進行實驗以習得手工技能
第4條
(1) 除根據和按照在第8條下所作的批註外,持牌人不得為習得手工技能而進行任何實驗。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4條
禁止進行實驗以習得手工技能
(1) 除根據和按照在第8條下所作的批註外,持牌人不得為習得手工技能而進行任何實驗。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