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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第2條

水污染管制(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第2條

指定日期

第2條

根據 —— (a) 本條例第7(2)條指定的日期為1993年6月1日;及 (b) 本條例第7(3)條指定的日期為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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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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