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獲委擔任附表1第1部所列職位的人在委任時必須具有專業法律資格。
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 第2條
獲委擔任附表1第1部所列職位的人在委任時必須具有專業法律資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