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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政府服務 (government service)指政府可從事的任何活動,包括某一個部門或公共機構所作的物品供應或所提供的服務; 財務委員會 (Finance Committee)指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經證明的報表 (certified statements)指根據第7(5)條獲審計署署長證明已由他予以審核及審計的帳目報表; 營運基金 (trading fund)指根據第3(1)條在政府內設立的一個會計單位(但並無獨立法律地位); 總經理 (general manager)指根據第6(2)條指定的營運基金總經理。 (2)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設立營運基金的決議,亦指更改該項決議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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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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