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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基金條例 第1條

營運基金條例 第1條

第1條

立法會可按財政司司長所作建議,通過決議設立營運基金,以便對某項政府服務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而就該項政府服務而言,政府的財政目標是使該項政府服務(不論該項服務是向政府、公共機構或其他的人提供的)從所產生的收益獲得本身所需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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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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