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撥歸營運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政府所作的投資,按照設立該營運基金的立法會決議所列條款,在資本投資基金中列為貸款或營運基金資本,或局部列為前者而其餘部分列為後者,並須在該營運基金的帳目中表明為該營運基金欠下政府的債務或表明為政府的營運基金資本。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撥歸營運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政府所作的投資,按照設立該營運基金的立法會決議所列條款,在資本投資基金中列為貸款或營運基金資本,或局部列為前者而其餘部分列為後者,並須在該營運基金的帳目中表明為該營運基金欠下政府的債務或表明為政府的營運基金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