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不抵觸設立營運基金的有關決議的條款及財政司司長根據第6(5)條所作的指示的前提下,該基金的總經理可將基金帳項下的資產脫手。
營運基金條例 第3條
在不抵觸設立營運基金的有關決議的條款及財政司司長根據第6(5)條所作的指示的前提下,該基金的總經理可將基金帳項下的資產脫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