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及債務
第5條
(1) 不論其他條例有何規定,凡某項政府服務根據第3條設有營運基金,因提供該項服務所得的收益,須付給該營運基金。 (2) 因提供該項政府服務而招致的開支及為應付該營運基金的債務而需要的資本,均須由該基金付給。 (3) 總經理如獲得財政司司長的批准,可在營運基金帳目內設立儲備金,並可透過轉帳提存儲備金。 (4) 在本條中,收益 (income)包括來自政府一般收入的資助金。
營運基金條例 第5條
收支及債務
(1) 不論其他條例有何規定,凡某項政府服務根據第3條設有營運基金,因提供該項服務所得的收益,須付給該營運基金。 (2) 因提供該項政府服務而招致的開支及為應付該營運基金的債務而需要的資本,均須由該基金付給。 (3) 總經理如獲得財政司司長的批准,可在營運基金帳目內設立儲備金,並可透過轉帳提存儲備金。 (4) 在本條中,收益 (income)包括來自政府一般收入的資助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