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因提供該項政府服務而招致的開支及為應付該營運基金的債務而需要的資本,均須由該基金付給。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因提供該項政府服務而招致的開支及為應付該營運基金的債務而需要的資本,均須由該基金付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