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基金的控制及管理
第6條
(1) 立法會須在設立營運基金的決議中,訂明藉該基金而提供的各項服務。 (2) 財政司司長須為每個營運基金,指定一名總經理,以控制及管理該基金,而該名總經理須就該營運基金的運作事宜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3) 總經理除非是按照立法會決議行事,否則不得更改藉營運基金提供的服務。 (4)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財政司司長可授權總經理以營運基金處理額外的事務,而該等事務是由於該基金所訂明的服務而附帶引起的。 (5) 財政司司長可對營運基金的控制及管理事宜向總經理發出指示,而總經理須遵從該等指示。 (6) 總經理須按照下列目標管理營運基金 —— (a) 進行有效率及有效的運作,使有關服務符合適當水準; (b) 在合理時間內,使該營運基金的收益,以跨年計算,足以應付因提供有關的政府服務而招致的開支,及足以為應付該基金的債務而提供資本;及 (c) 使所運用的固定資產產生財政司司長所釐定的合理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