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財政司司長可授權總經理以營運基金處理額外的事務,而該等事務是由於該基金所訂明的服務而附帶引起的。
營運基金條例 第4條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財政司司長可授權總經理以營運基金處理額外的事務,而該等事務是由於該基金所訂明的服務而附帶引起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