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總經理須按照下列目標管理營運基金 —— (a) 進行有效率及有效的運作,使有關服務符合適當水準; (b) 在合理時間內,使該營運基金的收益,以跨年計算,足以應付因提供有關的政府服務而招致的開支,及足以為應付該基金的債務而提供資本;及 (c) 使所運用的固定資產產生財政司司長所釐定的合理回報。
營運基金條例 第6條
總經理須按照下列目標管理營運基金 —— (a) 進行有效率及有效的運作,使有關服務符合適當水準; (b) 在合理時間內,使該營運基金的收益,以跨年計算,足以應付因提供有關的政府服務而招致的開支,及足以為應付該基金的債務而提供資本;及 (c) 使所運用的固定資產產生財政司司長所釐定的合理回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