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期及與帳目有關的規定
第7條
(1) 營運基金的財政年度由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 (2) 如營運基金是在任何一年的4月1日之後設立,則其第一個財政年度由其設立日期起至隨後的3月31日止。 (3) 總經理須按庫務署署長可予以規定的方式,備存營運基金的帳目及所有往來的紀錄。 (4) 總經理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合理時間內,將按照公認會計原則製備而經他簽署的營運基金周年帳目報表呈交審計署署長審計,以便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得以按照第8條提交立法會省覽。 (5) 審計署署長須審核及審計營運基金的周年帳目報表,及就其審核及審計結果編製一份報告,並證明他已對報表作出審核及審計。 (6) 審計署署長須在其報告內說明他是否認為該報表 —— (a) 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營運基金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的狀況; (b) 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營運基金在已終結的有關財政年度期間的運作成果;及 (c) 已按照第(4)款所規定的方式妥為製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