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總經理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合理時間內,將按照公認會計原則製備而經他簽署的營運基金周年帳目報表呈交審計署署長審計,以便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得以按照第8條提交立法會省覽。
營運基金條例 第4條
總經理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合理時間內,將按照公認會計原則製備而經他簽署的營運基金周年帳目報表呈交審計署署長審計,以便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得以按照第8條提交立法會省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