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審計署署長須在其報告內說明他是否認為該報表 —— (a) 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營運基金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的狀況; (b) 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營運基金在已終結的有關財政年度期間的運作成果;及 (c) 已按照第(4)款所規定的方式妥為製備。
營運基金條例 第6條
審計署署長須在其報告內說明他是否認為該報表 —— (a) 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營運基金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的狀況; (b) 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營運基金在已終結的有關財政年度期間的運作成果;及 (c) 已按照第(4)款所規定的方式妥為製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