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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基金條例 第8條

營運基金條例 第8條

關於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8條

(1) 總經理從審計署署長接獲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後的14日內,須向財政司司長呈交他所簽署的營運基金周年運作報告、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對經證明的報表的報告。 (2) 財政司司長須不遲於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隨後的10月31日,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將下列文件提交立法會省覽 —— (a) 每個營運基金的經簽署的周年運作報告;及 (b) 每個營運基金的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就每個營運基金所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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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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