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財政司司長須不遲於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隨後的10月31日,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將下列文件提交立法會省覽 —— (a) 每個營運基金的經簽署的周年運作報告;及 (b) 每個營運基金的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就每個營運基金所作的報告。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財政司司長須不遲於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隨後的10月31日,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將下列文件提交立法會省覽 —— (a) 每個營運基金的經簽署的周年運作報告;及 (b) 每個營運基金的經證明的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就每個營運基金所作的報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