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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總經理不可 —— (a) 從營運基金借出款項;或 (b) 為營運基金借入款項,除非所借入的款項是 —— (i) 來自資本投資基金或貸款基金;或 (ii) 按照財政司司長批准的方式及限額所作的暫時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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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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