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財政司司長在考慮由營運基金提供的政府服務在運作上的預計未來需要後,如確信有超過提供該項服務所合理需要(包括償還貸款方面的需要)而經證明的報表顯示是在性質上屬於可供派發利潤的資金,他可指示將該等資金或其中一部分轉撥政府一般收入。
營運基金條例 第1條
財政司司長在考慮由營運基金提供的政府服務在運作上的預計未來需要後,如確信有超過提供該項服務所合理需要(包括償還貸款方面的需要)而經證明的報表顯示是在性質上屬於可供派發利潤的資金,他可指示將該等資金或其中一部分轉撥政府一般收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