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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條例所授權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架構是要使所收回的款項超出提供有關政府服務的成本,而該成本包括第6(6)(c)條所陳述的合理回報,財政司司長可指示將他所釐定為超出提供有關服務的成本(包括第6(6)(c)條所陳述的合理回報)的費用的全部或其中部分,在收妥後,從營運基金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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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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