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中的適用條文
第11條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只有第I部(導言)、第10條(財政司司長的一般權力及職責)、第16條(庫務署署長的職責)、第28條(擔保)、第V部(附加費)、第40條(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第40A條(庫務署署長可向收取某些款項的公職人員發出某些指示等的規定)及第43條(立法會解散的影響)適用於營運基金。
營運基金條例 第11條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中的適用條文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只有第I部(導言)、第10條(財政司司長的一般權力及職責)、第16條(庫務署署長的職責)、第28條(擔保)、第V部(附加費)、第40條(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第40A條(庫務署署長可向收取某些款項的公職人員發出某些指示等的規定)及第43條(立法會解散的影響)適用於營運基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