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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基金條例 第12條

營運基金條例 第12條

營運基金的結束

第12條

(1) 立法會可按財政司司長所作建議,通過決議將任何營運基金結束。 (2) 財政司司長須在擬作出的決議內列明結束營運基金的各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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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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