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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3條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3條

第3條

終審法院審判庭或上訴委員會如認為基於司法公正或因公安或保安理由而有必要時,可作出指示,不准許有任何未經終審法院審判庭或上訴委員會提名的人在法庭內或在終審法院審判庭或上訴委員會開庭聆訊的建築物內,但第(4)款所規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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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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