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 —— (a) 就第(1)(b)款而言,資料使用者如屬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即為主要業務地點是在香港的資料使用者; (b) 第(3)款下的公告是附屬法例;及 (c) 本條的施行不損害第50條的概括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個人資料等的核對程序及轉移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