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 —— (a) 就第(1)(b)款而言,資料使用者如屬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即為主要業務地點是在香港的資料使用者; (b) 第(3)款下的公告是附屬法例;及 (c) 本條的施行不損害第50條的概括性。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 —— (a) 就第(1)(b)款而言,資料使用者如屬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即為主要業務地點是在香港的資料使用者; (b) 第(3)款下的公告是附屬法例;及 (c) 本條的施行不損害第50條的概括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