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任何既非公眾假日,亦非《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指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切實可行 (practicable)指合理地切實可行; 分銷放盤代理 (sub-listing agent)指就任何住宅物業的放盤而從主代理獲得指示的持牌人; 主代理 (principal agent)指直接從賣方或買方取得指示的持牌人; 地產代理協議 (estate agency agreement)指採用根據第3(1)條訂明的表格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 住宅物業 (residential property)指全部或主要用作供人居住的香港物業; 表格 (form)指附表指明的表格; 指示 (instruction)指任何客戶或(凡文意所需之處)主代理作出的關於為該客戶及代該客戶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口頭或書面指示; 要約 (offer)指任何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提出的取得或處置任何住宅物業的建議,而就該建議要約人為達成交易已指示一名持牌人與賣方或買方聯絡; 認可機構 (authorized institution)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認可機構; 獨立單位 (self-contained unit)指有獨立煮食設備及浴室(不論是否設有廁所)的獨立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