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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3條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3條

表格

第3條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現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各表格,而以下各項相應亦屬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者 —— (a) 須在該等表格內列明的資料(包括詳情及其他事宜);及 (b) 該等表格指明須遵守的規定。 (2) 根據本規例提供的表格 —— (a) 須按照表格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 (b) 須附同表格內所指明的文件;及 (c) 如表格需在填妥後提交任何人,則須以表格內所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如此提交。 (3) 依據本規例提供任何表格的持牌人須 —— (a)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取得須在該表格內列明的資料;及 (b) 確保如此取得的資料及在該表格內列明的其他資料的準確性。 (4) 就本條例而言,各表格並非為以下情況而訂明 —— (a) 與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分開進行的泊車位的買賣或租賃; (b) 並非獨立單位的住宅物業的租賃;或 (c) 在不抵觸第7(1)條的規定下,首次出售連住宅物業土地中的不分割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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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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