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凡被告人證明在侵犯的日期他並不知悉亦無合理理由相信該項外觀設計已註冊,則不得判須由被告人支付損害賠償,亦不得作出須由被告人交出所得利潤的命令。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在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凡被告人證明在侵犯的日期他並不知悉亦無合理理由相信該項外觀設計已註冊,則不得判須由被告人支付損害賠償,亦不得作出須由被告人交出所得利潤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