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計算以刊印形式製作或分發的侵犯版權頁的總數時 —— (a) 如任何侵犯版權頁小於A4尺寸,則該等侵犯版權頁的數目須根據該等侵犯版權頁與一版A4尺寸的侵犯版權頁所相差的尺寸而按比例向下調,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 (b) 如任何侵犯版權頁大於A4尺寸,則該等侵犯版權頁的數目須根據該等侵犯版權頁與一版A4尺寸的侵犯版權頁所相差的尺寸而按比例向上調,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 (c) 如任何侵犯版權頁載有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影像(不論整體或部分)(在本段中稱為該縮小影像)是將該侵犯版權複製品所複製的作品的影像(在本段中稱為該原影像)縮小所得,則該等侵犯版權頁的數目須根據該縮小影像與該原影像所相差的尺寸而按比例向上調,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及 (d) 如任何侵犯版權頁載有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影像(不論整體或部分)(在本段中稱為該放大影像)是將該侵犯版權複製品所複製的作品的影像(在本段中稱為該原影像)放大所得,則該等侵犯版權頁的數目須根據該放大影像與該原影像所相差的尺寸而按比例向下調,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