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版權條例 第4條

版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計算以電子形式製作或分發的侵犯版權頁的總數時 —— (a) 須將如此製作或分發的載有所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影像的文件打印於A4尺寸的紙上,而該打印本的每一版頁面須視為一版侵犯版權頁; (b) 如任何如此打印的侵犯版權頁載有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影像(不論整體或部分)(在本段中稱為該縮小影像)是將該侵犯版權複製品所複製的作品的影像(在本段中稱為該原影像)縮小所得,則該等侵犯版權頁的數目須根據該縮小影像與該原影像所相差的尺寸而按比例向上調,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及 (c) 如任何如此打印的侵犯版權頁載有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影像(不論整體或部分)(在本段中稱為該放大影像)是將該侵犯版權複製品所複製的作品的影像(在本段中稱為該原影像)放大所得,則該等侵犯版權頁的數目須根據該放大影像與該原影像所相差的尺寸而按比例向下調,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