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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第4條

版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關的可比擬書本為某出版系列的整套書本的製成本或由多冊組成的一套書本的製成本(在本條中稱為可比擬套書)中的其中一冊,而該可比擬書本既沒有標示零售價,亦沒有建議零售價,則以下的價值須視為該可比擬書本的價值 —— (a) 該可比擬套書的標示零售價的分數,其分母為該可比擬套書的印刷頁面總數,分子則為該可比擬書本的印刷頁面數目,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或 (b) (如該可比擬套書沒有標示零售價)該可比擬套書的建議零售價的分數,其分母為該可比擬套書的印刷頁面總數,分子則為該可比擬書本的印刷頁面數目,計算所得的數目須列明小數點後2個位的數字,而不須將小數點後第3個位的數字作四捨五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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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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