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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第6條

版權條例 第6條

第6條

為施行第(4)(a)款,如有關的可比擬套書有2個或多於2個以不同貨幣單位顯示的標示零售價,在計算該可比擬書本的價值時,須按照以下的次序而釐定所採用的貨幣單位 —— (a) 首先,港元; (b) 其次,美元;及 (c) 其三,印於該套書內或該套書上的第一個標示零售價的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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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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