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票站的秩序
第59條
(1) 點票站的主管須維持該票站的秩序。 (2) 任何人不得在點票區內 —— (a) 拍影片; (b) 拍照;或 (c) 錄音或錄影, 但如獲選管會成員、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或有關點票站的主管明示准許,則屬例外。 (3) 任何人不得在點票站或其鄰近範圍 —— (a) 不遵從該票站的主管發出的合法指示; (b) 在無合法權限或未經該票站的主管的明示准許的情況下,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擴音系統或擴音設備; (c)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展示關於以下任何一項的宣傳物料 —— (i) 任何候選人或其候選人編號; (ii) 任何政治性團體或有成員在有關選舉中以候選人身分參選的團體; (iii) 鄉郊代表選舉; (d) 干擾點票; (e) 在並非執行職責的情況下對任何人造成騷擾或不便;或 (f) 在其他方面行為不當。 (4) 點票站的主管,可在以下情況下,採取第(4A)款指明的行動 —— (a) 任何人違反第(2)或(3)款;或 (b) 該主管在顧及某名有權或獲授權為某目的而在點票站停留的人的行為後,合理地認為該人是為該目的以外的另一目的而在點票站停留。 (4A) 為施行第(4)款而指明的行動如下 —— (a) 要求上述的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及 (b) 命令該人立即離開有關點票站或其鄰近範圍。 (5) 任何人在根據第(4A)款被要求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時,須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6) 如任何人根據第(4A)款被命令離開,但沒有離開,該人可由警務人員或上述主管以書面授權的人逐離。 (7) 根據第(6)款被逐離的人除非獲上述主管明示准許,否則不得在該點票站的點票完畢前再次進入該點票站或其鄰近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