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a)或(b)款訂立的規例並不適用於任何在該規例生效前已根據第3(1)條提出的申請所引致的法律程序。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a)或(b)款訂立的規例並不適用於任何在該規例生效前已根據第3(1)條提出的申請所引致的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